(2015)潮安法民一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秦胜利与陈汉亮、陈玉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胜利,陈汉亮,陈玉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潮安法民一初字第600号原告:秦胜利,男,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吴伟耿,广东沛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温丽,广东沛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汉亮,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被告:陈玉婷,女,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国群、杨晓丹,广东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红领巾路55号保险大厦。负责人:苏大存,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子涌,广东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冰,广东创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秦胜利诉被告陈汉亮、陈玉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胜利于2016年4月14日以其候待伤残鉴定后再一并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胜利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汉亮、陈玉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胜利撤回对被告陈汉亮、陈玉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预交人民币250元,由原告秦胜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洪文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洪庚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