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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察后执字第2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2

案件名称

察右后旗白镇丰田农副产品购销商行申请执行赵玉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察右后旗白镇丰田农副产品购销商行,赵玉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察后执字第217-2号申请执行人察右后旗白镇丰田农副产品购销商行;法定代表人管云峰,系商行经营者;住所地察右后旗。被执行人赵玉金,男,汉族,1976年7月15日出生,现住察右后旗。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察右后旗人民法院(2015)察后民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赵玉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玉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玉金在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分行乌兰察布集宁支行营业室账号xxxxxxxxxxxxx的存款73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树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