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民初1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宋山村民委员会与陈文兵、陈文友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宋山村民委员会,陈文兵,陈文友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1310号原告: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宋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代理人:魏广金,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文兵,男,1972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陈文友,男,1970年7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宋山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陈文兵、陈文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宋山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陈文兵、陈文友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宋山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陈文兵、陈文友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