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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06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秦皇岛金茂源纸业有限公司与天津通茂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金茂源纸业有限公司,天津通茂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6民初321号原告秦皇岛金茂源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留守营镇卷子营村。法定代表人赵小永,董事长。被告天津通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长征里1-4-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69868457G。法定代表人冀道兴,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金茂源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通茂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金茂源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邸会来审 判 员 陈国林审 判 员 陈立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静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