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6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6民初511号原告张某甲,女、汉族,1968年1月1日生,陕西省靖边县人。被告张某乙,男、汉族,1969年2月15日生,陕西省靖边县人。本院在审理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以与张某乙私下调解和好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仝娟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