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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林仁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林仁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99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法定代表人段红涛,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郭立天,系山东清泰(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仁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诉被告林仁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蔡爱华审判员  张国全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佟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