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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潘慧忠与叶存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慧忠,叶存喜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283号原告:潘慧忠。委托代理人:李海光,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玉章,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存喜。原告潘慧忠与被告叶存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80000元,并赔偿原告损失(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1日起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被告双倍返还定金74000元,并退还款项53000元。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因坐落于公园大地××幢××室装修工程向被告定作门窗面板。2015年7月10日,双方签订报价单1份,约定:价格优惠后为185000元;生产周期为45天,7月11日起计算;定金付90000元;发货前付55000元,余款安装完毕付清。次日,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定金90000元。但被告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定作任务。2015年9月29日,双方经协商签订进度表1份,约定:11月10日前完成安装;逾期则每超一天按合同总金额2%扣款;余款于全部安装完成后三日内支付。但被告仍未按约履行,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五、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存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潘慧忠双倍定金74000元。二、被告叶存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潘慧忠货款5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40元,保全费2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710元,由被告叶存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佳颖人民陪审员  温胜洁人民陪审员  倪知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