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1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郑国猛与张福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国猛,张福松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023号原告郑国猛,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熊敏强,重庆长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福松,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国猛与被告张福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国猛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国猛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郑国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国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由原告郑国猛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吴实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