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824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吴军剑与何成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军剑,何成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24民初569号原告:吴军剑,农民。委托代理人:夏国栋,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成春,因犯赌博罪,现服刑于安徽省九城监狱。原告吴军剑诉被告何成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方荣荃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军剑的委托代理人夏国栋、被告何成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军剑诉称:2013年11月22日和2014年11月17日,何成春分别向吴军剑借款10000元,合计20000元,分别出具了二份借据。何成春至今未还款。诉求:依法判令何成春立即清偿借款2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相应利息。何成春辩称:借款是事实,但何成春已还清了借款。当时何成春要取回借据时,吴军剑说丢掉了,吴军剑也没有向何成春出具收款条据。何成春现在不能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2日,何成春向吴军剑借款10000元,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今借到:吴军剑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10000元。具借人:何成春(印章),2013年11月22日”。2014年11月17日,何成春向吴军剑借款10000元,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到吴军剑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今借人:何成春(印章),2014年11月17日”。何成春因犯赌博罪,于201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吴军剑因催何成春还款未果,致讼。上述事实,有吴军剑提交的何成春出具的借据二份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吴军剑诉求何成春清偿借款2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即2016年2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相应利息,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何成春辩称已归还了20000元借款,但举证不能,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成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告吴军剑清偿借款20000元,并自2016年2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相应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何成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荣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 峥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