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邱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刑初879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09年9月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09年12月2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2年9月2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罚款一千五百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赌博于2013年9月1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2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6)9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0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邱某和朋友叶某等人在义乌市某路上的某酒店里吃饭,期间被告人邱某喝了三大瓶左右的喜力啤酒,同日20时许结束。结束后被告人邱某和朋友叶某又到义乌市某路上的某KTV里唱歌,期间被告人邱某喝了三、四小瓶的喜力啤酒。次日凌晨2时1分许,被告人邱某在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浙J×××××号小型轿车途经义乌市某路某银行前地段时,停车睡觉,后被义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义乌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邱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95mg/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告人邱某经义乌市公安局多次传唤不到案被刑拘上网追逃,后于2016年3月29日至义乌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叶某、柴某、张某、虞某的证言,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查询信息,车辆查询信息,行驶证复印件,辨认笔录,理化检验报告,抽血视频,现场照片,到案经过,事情经过,查获经过,被告人邱某的供述及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邱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有多次酒后驾驶劣迹,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邱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2016年7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 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何亮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