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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3民初17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宋绍锋诉东营中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东营市翔宇工贸有限公司、东营华岳棉业有限公司、东营华鹏纸业有限公司、山东宏硕棉业股份有限公司、封学锋、封小彩、杨国岗、王保辉、项在荣、马维亮、牟海滨民间借贷纠纷3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绍锋,东营中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东营市翔宇工贸有限公司,东营华岳棉业有限公司,东营华鹏纸业有限公司,山东宏硕棉业股份有限公司,封学锋,封小彩,杨国岗,王保辉,项在荣,马维亮,牟海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3民初1782-3号原告宋绍锋,男,汉族。被告东营中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地址:广饶县花官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封学锋,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东营市翔宇工贸有限公司,地址:广饶县花官乡来家村。法定代表人杨国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东营华岳棉业有限公司,地址:广饶县花官乡岳六村北。法定代表人马维亮,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东营华鹏纸业有限公司,地址:广饶县西刘桥乡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项在荣,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山东宏硕棉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广饶县花官乡政府驻地(后勤村)。法定代表人牟海滨,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封学锋,男,汉族。被告封小彩,女,汉族。被告杨国岗,男,汉族。被告王保辉,男,汉族。被告项在荣,男,汉族。被告马维亮,男,汉族。被告牟海滨,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绍锋诉被告东营中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东营市翔宇工贸有限公司、东营华岳棉业有限公司、东营华鹏纸业有限公司、山东宏硕棉业股份有限公司、封学锋、封小彩、杨国岗、王保辉、项在荣、马维亮、牟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绍峰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银行存款260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宋绍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封学锋、封小彩共同共有的位于××××××房产一处(产权证号:××××),杨国岗所有的位于××××××房产一处(产权证号:××××),马维亮所有的位于××××××房产一处(产权证号:××××);;二、查封期间三年,自2016年4月14日至2019年4月13日,查封期间,被告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对该房产进行买卖、过户、赠予、毁损等,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查封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