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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2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南京优励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优励精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92民催1号申请人:南京优励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龙藏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韦安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瑾,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南京优励精工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2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申请人南京优励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本院作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为1040005228735358,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武汉重型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银行光谷支行营业部,收款人为武汉武重铸锻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12月4日,到期日为2016年5月27日,经背书至南京优励精工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优励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南京优励精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程 静审 判 员  周 琼代理审判员  李志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虞 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