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2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刘和平与羊灏、应秀琼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和平,羊灏,应秀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2民初982号原告:刘和平,男,汉族,,住三台县潼川镇。委托代理人:李军,三台县潼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羊灏,男,汉族,,住三台县北坝镇。被告:应秀琼,女,汉族,住三台县北坝镇,系羊灏之前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和平与被告羊灏、应秀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和平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和平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和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刘和平负担。审判员 陈 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毛昕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