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3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曹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3刑初23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22日被传唤,同月23日被奉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奉化市看守所。辩护人陈利萍,浙江求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奉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奉检公诉刑诉(2016)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奉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爽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及其辩护人陈利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27日早晨5时30分许,被告人曹某驾驶浙B×××××号轻型普通货车从奉化市溪口镇上跸驻村出发沿江拔线西往东行驶。6时许,当车行驶至江拔线18KM+600M处时,因遇到情况处理不当,车头左侧与前方同方向由被害人张某均驾驶后载被害人熊某乙的浙B×××××号轻便二轮摩托车车尾相碰撞,造成被害人张某均受重伤、被害人熊某乙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奉化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曹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张某均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曹某立即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曹某已支付赔偿款86119.74元给被害人熊某乙亲属。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在本案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均的陈述、证人叶某甲、王某、靳某、叶某乙、熊某甲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机动车司法鉴定书、机动车及驾驶人员信息查询表、生化检验报告单、保险单、证明、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表及公安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以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曹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曹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被告人曹某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曹某有自首情节,又积极赔偿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曹某已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的事实,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等从轻处罚情节,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2日起至2016年12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庄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