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9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上海莲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莲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9522号原告上海莲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孙国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荣礼,男。被告张璐,女,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上海莲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判令被告支付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2,893.20元及按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的滞纳金1,680元。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以被告已缴纳相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莲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陈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