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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执1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桑建樟、陈梦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桑建樟,陈梦兰,吴杉,胡伟,楼国峰,黄群依,吴云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1199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城区。代表人:陈坚斌,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桑建樟。被执行人:陈梦兰。被执行人:吴杉。被执行人:胡伟。被执行人:楼国峰。被执行人:黄群依。被执行人:吴云南。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被执行人桑建樟、陈梦兰、吴杉、胡伟、楼国峰、黄群依、吴云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低商初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67957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吴云南名下只有少量存款本院已冻结,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把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81执1199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