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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1行赔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包七十三与科右前旗公安局侵犯人身权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七十,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内2221行赔初8号原告包七十三,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被告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住所地科右前旗。法定代表人白嘎力,局长。委托代理人XXX,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执法管理委员会委员。委托代理人赵春滨,科右前旗公安局执法大队民警。本院在审理原告包七十三诉科右前旗公安局认为侵犯人身权一案中,因原告包七十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包七十三负担。审 判 长 赵    金    辉审 判 员 曲    成    林审 判 员 李福生人民陪审员张志斌人民陪审员 胡    志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包    牡    丹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