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6民初1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费中文与叶乐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中文,叶乐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1841号原告费中文。被告叶乐乐。原告费中文诉被告乐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因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费中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