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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民初1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费中文与叶乐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中文,叶乐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1841号原告费中文。被告叶乐乐。原告费中文诉被告乐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因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费中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