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李兴亮与史长年、严佩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亮,史长年,严佩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954号原告李兴亮。委托代理人葛志军,淮安市淮阴区法律援助中心。被告史长年。被告严佩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安支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淮城镇淮楼东路78号。负责人:崔桂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昊,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兴亮与被告史长年、严佩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兴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兴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李兴亮与被告史长年、严佩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预交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兴亮负担。审判长 陶文花审判员 徐武成审判员 丁 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