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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81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浔阳支行与雷金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浔阳支行,雷金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81民初62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浔阳支行。负责人刘剑英,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世文,该行员工。被告雷金平。委托代理人余双菲。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浔阳支行诉被告雷金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柯伟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方力、周庆生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浔阳支行的委托代理人胡世文,被告雷金平的委托代理人余双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雷金平于2011年5月4日在原告处办理了尊然白金卡,信用额度为100000元。被告雷金平办卡后,多次持卡消费,期间亦陆续归还了部分欠款。截止2016年3月25日,被告雷金平尚有本息及滞纳金共计346864.38元没有归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本息及滞纳金346864.38元(计算至2016年3月25日),并按合同约定计算2016年3月26日之后的利息,直至还清全部欠款为止,同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信息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原、被告双方签署的中国农业银行尊然白金卡审批表复印件一份,证实被告签订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经原告审核批准被告的授信额度为100000元;3、被告雷金平持卡消费交易明细清单及账户详细信息各一份,证明被告信用卡卡号为4637580002738791,自2011年5月15日开始至2016年3月25日止消费本金为257258.31元,应付利息72645.89元、滞纳金16080.18元、管理费880元,以上共计346864.38元。对原告以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被告雷金平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被告雷金平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也没有其他辩论意见。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结合庭审质证和综合认证,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11年5月4日,被告雷金平到原告处要求申领尊然白金卡,并签订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经原告审核同意被告雷金平领取金穗精粹版尊然白金卡,授信额度为100000元。双方在合约中对金穗贷记卡(个人卡)的申领、使用、还款、账户管理、利息和费用等均作了详细约定。被告雷金平办卡后,多次持卡消费,期间亦陆续归还了部分欠款,但因频繁消费又未能及时归还,遂产生了利息及滞纳金。截止2016年3月25日被告雷金平消费本金257258.31元,应付利息72645.89元、滞纳金16080.18元、管理费880元,合计346864.38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信用卡欠款346864.38元(计算至2016年3月25日),并按合同约定支付2016年3月26日之后的利息,直至被告还清全部欠款为止,同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认为:被告雷金平在原告处申领尊然白金卡,并签订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该合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约有效,双方均应按合约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现被告雷金平在持卡消费后,拖延履行还款付息的义务,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257258.31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按约定支付2016年3月25日之前的利息、滞纳金、管理费以及2016年3月26日之后直至被告还清全部欠款为止的利息,符合双方所签订的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约定,亦没有超过法律规定允许的限额,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雷金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浔阳支行欠款本金257258.31元、利息及滞纳金88726.07元、管理费880元,合计346864.38元。并自2016年3月26日起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直至被告还清全部贷款为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3元由被告雷金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柯伟平人民陪审员  方 力人民陪审员  周庆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