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4民初1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志勇,沈阳天业汽车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志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1934号原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156号路。法定代表人:陈忠杰。被告:王志勇,沈阳天业汽车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志勇,沈阳天业汽车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卜文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