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3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宋某与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436号原告:宋某,女,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龚某,男,197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宋某与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单美玲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单美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