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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宋某与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436号原告:宋某,女,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龚某,男,197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宋某与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单美玲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单美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