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429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武付宪与郭较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付宪,郭较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9民初161号原告:武付宪,农民。委托代理人:胡巨英,农民。被告:郭较礼(又名郭孝礼),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付宪诉被告郭较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付宪于2016年4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付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付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武付宪负担。审 判 长  侯占国代理审判员  王志国代理审判员  李晓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小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