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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81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81民初171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军昌,陕西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在民政部门办理完毕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后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武科航审 判 员  高 伟人民陪审员  张选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侯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