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81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81民初171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军昌,陕西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在民政部门办理完毕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后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武科航审 判 员 高 伟人民陪审员 张选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侯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