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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0民初7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原告沙山萍与被告赖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某某,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0民初746号原告沙某某。被告赖某某。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10万元并支付原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4年10月8日起算,划分还清之日止),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被告因承包工程建设需要,于2014年4月8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签订了《借款协议书》1份,协议书主要内容为:1、借款金额:壹拾万元正。¥100000元。2、借款期限:自2014年4月8日到2015年4月8日止,到期还款。3、月利息贰仟元正。即月利率20‰。4、付息方式:按季付息”。被告借款后仅支付了2个季度利息,之后本息未还。另查:宁都县公安局已于2016年4月7日对被告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本院认为:被告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宁都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沙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予以退回原告。如本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洪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雪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