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刘影申与王佰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影,王佰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63号申请执行人刘影,女,197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永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经理助理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王佰超,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建工集团员工,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佰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被执行人王佰超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外民一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北涛审 判 员 刘乃纯代理审判员 马庆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汪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