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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3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华市婺城区小豆豆百货商行、池旭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华市婺城区小豆豆百货商行,池旭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3执281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婺城区小豆豆百货商行,住所地金华市新农贸市场B016号,组织机构代码:123456789。法定代表人朱小明。被执行人池旭兵,1975年8月26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婺城区小豆豆百货商行与被执行人池旭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2015)金东商初字第010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货款6613.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来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