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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执字第50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张宝林、左龙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林,左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5084号申请执行人张宝林,男,196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被执行人左龙,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宝林与被执行人左龙的(2015)蓟民初字第0348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需返还的日立360牌挖掘机存在争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的(2015)蓟民初字第03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栋代理审判员 张 新代理审判员 马成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福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