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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民初1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1123号原告王某某,女,1991年9月14日,汉族。被告戎某某,男,1990年2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2016年4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兴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智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