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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四初字第4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胡某诉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四初字第4365号原告胡某,女,1973年8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被告鄢某某,男,1971年7月3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承担。审 判 长  严 慧审 判 员  彭行方代理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朱爱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