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荔法执字第4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广州市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行政2015执4566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广州市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执字第4566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45535991-7.法定代表人卢波,该局常务副局长。被执行人广州市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林文香,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广州市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行政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非诉审字第114号裁定,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州市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停止混凝土生产项目的生产及负担执行费5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广州市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申报环评报告获得广州市荔湾区环保局的批复,批复号为穗(荔)环管影[2016]16号,现该项目处于办理验收阶段,申请人表示本案可暂时中止执行。鉴于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执字第4566号案中止本次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泰健审判员  何健全审判员  赖国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观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