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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1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高荣与唐正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荣,唐正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1执219号申请执行人:高荣,男,汉族,生于1976年6月20日,住旺苍县。被执行人:唐正均,男,汉族,生于1976年12月24日,住旺苍县。本院在执行高荣与唐正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申请执行人的本次执行申请给付现金20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1执21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贾毅龙代理审判员  杨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冷 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