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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2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杨琼与吕刚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琼,吕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2民初203号原告杨琼,女,汉族,生于1984年8月4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原告吕刚,男,汉族,生于1965年4月17日,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琼与被告吕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和国家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琼对被告吕刚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遥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