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02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杨琼与吕刚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琼,吕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2民初203号原告杨琼,女,汉族,生于1984年8月4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原告吕刚,男,汉族,生于1965年4月17日,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琼与被告吕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和国家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琼对被告吕刚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遥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