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5民初9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路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5民初910号原告路某某,男,1958年4月1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孙某某,女,1962年11月28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收取150元,由原告路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亚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