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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民初29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杨建福与吴世梅、邱志勇、吴凯梅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福,吴世梅,邱志勇,吴凯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2920号原告杨建福,男,1974年4月9日出生,住惠安县。被告吴世梅,女,1989年11月9日出生,住惠安县。被告邱志勇,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住惠安县。被告吴凯梅,女,1991年2月18日出生,住惠安县。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杨建福与被告吴世梅、邱志勇、吴凯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同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协商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建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玲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