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胡拱照与林炳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拱照,林炳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民初522号原告胡拱照,男,198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代理人陈文质、胡金宝,福建铭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炳生,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胡拱照与被告林炳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拱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胡拱照负担。审判员 黄月治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