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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5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田某与武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武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5民初78号原告田某,太原市小店区西温庄乡西贾社区居民。被告武某甲。原告田某与被告武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变爱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赵翠梅、李改萍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被告武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取名武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子,取名武某丙。因被告内向多疑,常与原告发生争吵。2015年11月3日晚上在娘家与原告父亲及其家人打在一起,原告对婚姻已经彻底失去信心,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武某甲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我与原告感情很好,并且现在两个孩子上学,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十八举行结婚典礼,××××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取名武某乙,现为北格中学初三学生,××××年××月××日生育次子,取名武某丙,现为北格小学一年级学生。现原告因家庭琐事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因双方对是否离婚各执己见,调解未成。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为凭,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近十七年并生育两个儿子,现原告因家庭纠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较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近期双方产生一定矛盾,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相互关爱,相互沟通,一切矛盾都可以化解,应以不准离婚为宜,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田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田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变爱人民陪审员  赵翠梅人民陪审员  李改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武 飞第3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