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2民初01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浙江省长兴县白岘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张玉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长兴县白岘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张玉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01551号原告浙江省长兴县白岘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白岘乡访贤村。法定代表人李顺银。委托代理人许智荣、许青叶,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长兴县白岘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玉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以被告已经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省长兴县白岘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省长兴县白岘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60元,减半收取2780元,由原告浙江省长兴县白岘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鲁 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思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