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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6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戴根柳与黄雄狮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6民初519号原告戴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胡孟书,男,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江县龙门镇白毛村78号,系平江县龙门镇居委会推荐。被告黄某某,农民。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戴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春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关系日趋紧张,夫妻生活聚少离多,近年来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现已彻底破裂,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只是偶尔有些生活摩擦,被告愿意改正自己的不足,求原告再给被告机会,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2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2005年10月25日生育女儿黄某甲,现就读于金坪中学。婚后前段,夫妻关系较好。后因经济问题等发生争吵,夫妻关系紧张。2016年3月23日,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是否准许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依据。原、被告婚后生育了共同之女,婚姻存续时间较长,建立了牢固的夫妻感情。后夫妻间因经济问题发生争吵,加之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的关心不够,导致夫妻关系紧张。但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只要原告珍惜婚姻,被告认真切实改正错误,夫妻间加强沟通,互相理解,妥善处理家庭的矛盾与分歧,夫妻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戴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春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超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