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1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李平等与被执行人南召铭源矿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平,卢自荣,南召县铭源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执144号申请人李平,女,生于1972年4月,住南召县。申请人卢自荣,女,生于1951年7月,住南召县。被执行人南召县铭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清,男,系该公司负责人。申请人李平、卢自荣与被执行人南召县铭源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南召民初字第14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南召县铭源矿业有限公司已按(2015)南召民初字第1444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南召民初字第14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广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褚青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