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9民初1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贺×与刘×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刘×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1374号原告贺×,女,1971年11月8日出生。被告刘×,女,1948年9月8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贺×与被告刘×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贺×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贾月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雅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