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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民初1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贺×与刘×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刘×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1374号原告贺×,女,1971年11月8日出生。被告刘×,女,1948年9月8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贺×与被告刘×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贺×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贾月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雅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