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执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与王从玲、王英亮、王若善、董桂芹、王俊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王从玲,王俊学,王英亮,王若善,董桂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7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住所地青州市海岱中路2428号,组织机构代码:67681457-3。法定代表人尹兆禄,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博,山东潍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建民,男,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从玲,女,1959年12月25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俊学,男,1960年5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英亮,男,1961年8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若善,男,195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董桂芹,女,1962年2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与王从玲、王英亮、王若善、董桂芹、王俊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5)青商初字第1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曰明审 判 员 刘洪军代理审判员 蔡伟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贤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