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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1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汤联庆与朱志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联庆,朱志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印制审签单打印份拟稿人核稿人签发人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1204号申请执行人汤联庆。被执行人朱志旭。本院作出的(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2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5400元,执行费224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01204号的被执行人朱志旭与(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65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为了方便案件的执行,特将(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1204号案件合并至(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654号案中执行,故(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1204号案件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1204号案件并至(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654号案件中执行。二、终结本院(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1204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俊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雷 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