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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4执保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蒲瑞昌、XX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蒲瑞昌,XX英,李静,李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保196号申请人蒲瑞昌,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申请人XX英,女,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被申请人李静,女,198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被申请人李建,男,198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申请人蒲瑞昌因与被申请人XX英、李静、李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属被申请人XX英、李静、李建所有的价值12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蒲瑞昌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蒲瑞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所有权人为被申请人XX英、李静、李建亲属李世均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XX镇XX路X号X栋X单元X楼X号的房屋(业务件号:权XXXXXXX),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茜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