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执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蒋某与卢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极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某,卢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477号申请执行人蒋某。被执行人卢某。被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人蒋某与卢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民初字第036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二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蒋某15000元之义务,申请执行人蒋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应由被执行人卢某、李某偿还申请执行人蒋某借款本金7000元,利息8000元,共计15000元。除已付2500元,下欠12500元由被执行人卢某于2015年11月16日前付3000元,于2016年1月13日前付4000元,于2016年2月2日前付3000元,于2016年3月7日前付2500元,下欠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再不追偿。案件受理费90元、执行费50元均由申请执行人蒋某承担。申请执行人蒋某已领取全部案件款,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民初字第036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孙海宏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卜晓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