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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5民初3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乌乐吉毕力格、色日古楞、达楞其劳、巴嘎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撤回起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色日古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5民初327-2号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5701425458D。法定代表人贾建国,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爱崇,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色日古楞,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蒙古族,牧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乌乐吉毕力格、色日古楞、达楞其劳、巴嘎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色日古楞的诉讼。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色日古楞格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夏美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海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