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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7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庄正、河南省社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庄正,河南省社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7民初292号原告: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乔前锋,任理事长职务。委托代理人:郭安乐,该联社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杨楠,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正,男,汉族,1981年5月14日出生,住社旗县。委托代理人:赵贵海、张庆銮,河南鼎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社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波,任董事长职务。委托代理人:李玉常,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庄正、河南省社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200元,减半收取22600元,由原告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 判 长  康运生审 判 员  申莹萍人民陪审员  石国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刁琳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