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4民初1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汤雪玲与官伟兵、蔡宏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雪玲,官伟兵,蔡宏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4民初1333号原告:汤雪玲。被告:官伟兵。被告:蔡宏胜。原告汤雪玲与被告官伟兵、蔡宏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汤雪玲于2016年3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变更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官伟兵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9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0月1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蔡宏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0月17日,被告官伟兵经被告蔡宏胜担保向原告汤雪玲借款本金34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并出具借贷合同为凭。后被告官伟兵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剩余本息两被告均未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官伟兵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汤雪玲借款本金人民币29000元,并支付其自2015年10月1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蔡宏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元,依法减半收取375元,由被告官伟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750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乔亚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周颖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