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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4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向某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224民初205号原告刘某,女,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郑勇,男,湖南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某,男,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溆浦县双井镇大塘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76********。原告刘某与被告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受理某,依法由审判员李平独任审判,代理书记员刘琼担任庭审记录,于2016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向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7年经自由恋爱相识,并于2007年2月在溆浦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某,原告一直有吸毒恶习屡教不改,虽经原告多次劝诫但被告均无任何改变。2002年,原告因吸食毒品被羁押至常德强制戒毒一年。2014年10月又因吸食毒品被溆浦县花桥派出所抓获并罚款2000元。为此,原告曾于2014年11月10日向贵院起诉离婚,某因被告苦苦相求,原告看在两个孩子的份上撤回起诉,但是经过这么久,被告始终没有任何改变。无奈,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法院起诉离婚,某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5年10月,被告又因吸食毒品被溆浦县公安机关抓获,在溆浦县看守所关押三个月。现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向某由被告抚养,婚生子向某由原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刘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结婚证2份,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2、常住人口登记卡2份,拟证明婚生子向某、向某的身份信息;3、(2015)溆民一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1份,拟证明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向法院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事实,这是原告第三次起诉,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被告向某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被告向某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该3份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7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2月26日,双方在溆浦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2年12月17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向某,2008年4月5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向某,两小孩现随被告方生活。婚某,双方因家务琐事致夫妻关系失和。2015年6月10日,原告刘某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至本案原告起诉时,原、被告夫妻感情仍未有明显改善。本院认为:原、被告婚某感情一般,某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尤其本院2015年8月11日判决驳回某,双方仍未采取积极行为改善夫妻关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由此可见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提出离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准许。考虑到原、被告婚某生育了两个小孩,离婚某原、被告各抚养一个为宜,原告刘某抚养次子向某,被告向前抚养长子向某,抚养费由抚养人各自承担。因被告向某未到庭,故无法查明双方的财产及债务状况,本案对此不做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向某离婚;二、婚生子向某由被告向某抚养,抚养费由被告向某承担,婚生子向某由原告刘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刘某承担,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直至小孩均年满18周岁止;三、驳回原告刘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某,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某,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某,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某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某,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