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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执保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徐爱红与鸡泽县航川汽车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爱红,鸡泽县航川汽车运输队,沈伟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保782号原告徐爱红,女,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地址:山东省茌平县。被告鸡泽县航川汽车运输队,地址:河北省鸡泽县。被告沈伟伟,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地址:河北省南和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郸市。原告徐爱红诉被告鸡泽县航川汽车运输队、沈伟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徐爱红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鸡泽县航川汽车运输队所有的冀D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期限:自2016年4月14日起至2018年4月14日止。申请人应在该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向该案所在庭室递交续封申请,逾期不申请,该保全措施将自行解除。被申请人可向本院交纳保证金20000元,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洪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克 来源: